2006年12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浙江潮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巧解疑难案 “激活”植物人
徐晋

  本报讯 4年前发生在武义县的“植物人”案件,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。12月15日,医患双方就患者徐某今后20年的继续治疗费和终生护理费等相关费用,在金华中院达成了调解协议。
  原告代理律师徐玉泉感慨地说:两次诉讼都由我代理,今天官司最终圆满解决,体现了金华中院在大调解的背景下,不囿于现有法律,在法理与道义的平衡中,巧妙地将争议激烈的“医闹”案件成功调解,真正做到定纷止争。
  2002年末,徐某在武义县某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过程中,突然心脏呼吸骤停,虽经院方积极抢救,却不幸成为“植物人”。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,认定医院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,徐父遂将院方告上法庭。省高院于今年1月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,判决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  判决生效后,武义县某医院按期全额履行了赔付责任。但由于该判决明确,2004年11月8日后发生的治疗费用需由原告另案起诉,今年8月,徐父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,要求判令院方支付第一次生效判决后实际发生的费用,并赔偿徐某今后10年的继续治疗费和终生护理费共计110万元。
  金华中院民一庭法官在认真分析案情后,建议双方调解结案。12月15日,双方同意接受法庭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:医院同意自2007年起每年支付给徐某6万元,至徐某死亡为止,但最长不超过20年;原告家属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医院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,不得影响医院的工作。
  在调解现场,承办法官告诉记者,目前一般做法是,后续治疗费用要待费用实际发生后才可作为赔付依据。而原告110万元的赔付请求中,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就高达100万元,也就是说,只有已实际支出的10万元赔偿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。如果法院简单机械地下判,在法理上自然没有纰漏,但对于独自承担巨额医疗费且家境并不宽裕的原告来说,无异于雪上加霜。因此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权益,又要兼顾医院利益,这是本案的难点。通过法院主持调解,不但能使双方权利得到平衡,更重要的是调解协议是在自愿、平等基础上达成的,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、消除积怨。